經濟部為鼓勵地方家戶設置太陽光電,提升設置比例,訂定「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」,期望透過獎勵降低成本門檻,提升小型案場設置意願,使屋頂型光電持續成為再生能源發展之主力。
依此,本府擬定「115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」(以下稱本計畫),本計畫經經濟部114年6月17日經授能字第11406007995號函核定本縣太陽光電設置獎勵經費新臺幣(以下同)3,143萬7,000元整,獎勵內容概述如下:
一、受理申請期間:
自本府取得115年度補助獎勵經費核定後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15日(或獎勵經費用罄)止。
二、申請資格及條件:
- 申請人資格:
依據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(以下稱本辦法)規定取得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(依發文日期為準)設備登記文件或全數更換同意備查文件者,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,不具本計畫申請獎勵資格。
- 建築物資格:
於新竹縣轄內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(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)屋頂新設或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- 設備規格:
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「新品」,且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「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」。
三、獎勵標準:
- 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三千元整,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不得逾三十萬元整。
- 如採併接於自設內線用電系統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,且其用電方式係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,每瓩獎勵二萬元,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二百萬元。
- 單一獎勵申請案僅得擇一獎勵標準金額適用,不足一瓩部分均不予獎勵(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),如同一棟建築物已有前案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獎勵並獲核定者,新申請案件申請獎勵金額應扣除該棟建築物已請領之獎勵金額。
四、申請文件:
-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款申請表(附表一)。
-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-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影本。
-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更換同意備查文件影本(如非屬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,免附)。
- 獎勵款領據正本(附表二)。
-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-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(附表三,如非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,免附)。
- 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佐證資料表(附表四,無裝設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者,免附)。
- 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審核訖之單線系統圖(無裝設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者,免附)。
- 其他經本府審查通知檢附之指定文件。
五、送件方式:
以郵遞、專人送達至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(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)信封上並應載明「申請新竹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」字樣。向本府提出申請,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本府得視獎勵經費餘額,於本府產業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或延長期間。
詳細作業規範如下附件或請至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(網址:https://iedd.hsinchu.gov.tw/)查詢,或撥諮詢電話:(03)5518101分機6174許小姐或分機6176羅小姐。